涉枪、毒、霸、讨债!4案29人涉恶势力犯罪被公开宣判
日前,晋中市祁县、太谷县、寿阳县法院分别对4案29人涉恶势力犯罪进行公开宣判。案件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贩卖毒品等9项恶势力犯罪。
★祁县
任某晶等★
晋中市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晶等8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 审理查明 ★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岳某川因怀疑丁某将原在其赌场赌博的人员带至东观镇的赌场赌博,便勾结被告人任某晶等人到丁某参赌的赌场滋事搅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2015年,被告人任某晶因与杜某敏为争夺小区送沙权,任某晶纠集被告人范某刚等人与在饭店吃饭的杜某敏、王某敏等人打闹,王某敏拿疑似枪支朝范某刚方向射击,程某志手持疑似枪支朝天射击,场面混乱,导致饭店内就餐的三十余名客人被吓跑,引发公众恐慌。2016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晶多次向吸毒人员袁某豪等人售卖毒品冰毒。并多次在其家中和租住处、酒店等地容留吸毒人员袁某豪等人吸食冰毒和土制海洛因。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捷因被害人刘某生开车来接过来的慢,趁刘某生下车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刘某生左大腿捅伤,构成轻伤二级。
★ 法院判决 ★
被告人任某晶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太谷
杜某兵等★
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兵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 审理查明 ★
2011年8月,被告人杜某兵通过阳邑村副村长穆某元,以工地需要维持秩序为借口,要求看护工地。工程开工后,被告人杜某兵纠集被告人刘某涯等人长期驻扎在工地,通过抽取工程款、强迫施工方按照其指定购买建材等手段向建筑公司、包工头常某军、每项具体工程的施工方收取数额不等的保护费,在对方无法支付的情况下,采用扣留工程款、非法拘禁包工头、扣押对方物品等方式索要钱款。为避免村委会插手工程,被告人杜某兵等人在村委会大队办公地点对穆某元等村干部进行殴打。2011年6月29日,杨某春(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杜某兵、刘某涯等人在太谷县荣兴汽修厂内,对王某彪予以拦截、辱骂、殴打,并对王某彪办公室内物品进行打砸。
★ 法院判决 ★
被告人杜某兵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涯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斌、潭某冬、武某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太谷
杨某春等★
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春等10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 审理查明 ★
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春纠集被告人杜某伟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安某夫妇;纠集被告人杜某伟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王某彪、任意打砸财物;纠集被告人孟某龙在太谷县三晋碳素厂追逐、拦截、殴打他人,滋扰闹事;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刘某锁,强拿硬要,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产、经营,被告人杨某春、孟某龙、杜某伟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春指使被告人孟某龙纠集孟家庄村部分村民围堵被害人王某彪的荣兴汽修厂,导致汽修厂内商户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杨某春、孟某龙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法院判决 ★
被告人杨某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孟某龙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荣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寿阳
徐某东等★
晋中市寿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东等6人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 审理查明 ★
寿阳县天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寿阳县翼龙贷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徐某东。2015年至2016年期间,以被告人徐某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姜某、姚某、解某国等部分该公司员工为组成人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在徐某东的指使、安排下,多次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采用生活滋扰、语言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索取债务。被告人姜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迫使他人强买商品,情节严重。
★ 法院判决 ★
被告人徐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解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某、巩某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编辑:梁慧杰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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